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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伤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主。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A、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B、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C、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D、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停止享受失业待遇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据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失业优惠政策:
1、失业人员就业补贴;
2、失业人员医疗和大病补助;
3、失业人员创业补贴;
4、失业人员再就业补贴;
(失业人员怎么办?怎么才算失业?以上福利如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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