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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启动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

发布时间:2018-08-08   浏览量:2292次

我省启动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2018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为201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此次养老金调整是我省企业退休人员连续第14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也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第3次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一步体现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精神。

国家综合考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和职工工资增长以及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了今年总体调整水平为2017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其中,企业调整幅度为5.5%,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幅度为4%。这将进一步缩小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之间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差距。

按照国家要求及批复水平,我省既考虑政策的延续性,又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确定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的具体调整办法,定额部分为40元,保持去年标准不变。挂钩部分实行与缴费年限和本人上年12月底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这一比例因国家总体调控水平下降而调整。倾斜部分主要是体现对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高龄退休人员的统筹照顾,对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元、180元、260元、330元;对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0元、110元、160元、200元。以前年度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高龄倾斜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补齐到上述标准。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让广大退休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了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保障了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权益,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此高度重视,正在抓紧核对信息,调度落实资金,畅通发放渠道,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