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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更高质量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18〕511号)

发布时间:2018-12-19   浏览量:4062次



为深入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全力促进更高质量就业,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合发〔2018〕15号)精神,日前,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更高质量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18〕511号)。通知明确:

鼓励引导毕业生在肥就业

对各类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在我市企业就业达到一定比例(高等院校30%以上,中职学校、技工院校60%以上)或就业人数在50人以上,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审核确认后,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院校一次性补贴。

对在肥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在我市范围内企业就业的,按下列标准,再给予院校一次性奖励:组织50人以上(含50人),给予10000元奖励;组织100人(含100人)到200人,给予20000元奖励;组织200人(含200人)到300人,给予30000元奖励;组织300人(含300人)以上,给予50000元奖励。

在肥各类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和奖励,向院校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供有关材料,经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拨至各类院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外地各类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人社局审核,由市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拨至各类院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各类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申请补贴和奖励时间应在每年10月30日之前。

支持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我市小型微型企业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5000元。

小型微型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提供《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认定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盖章的工资表及对应的记账凭证(银行转账需提供转账单)、财务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公示。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每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每人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