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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公积金提取有变动!!!

发布时间:2019-04-23   浏览量:1886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积〔2019〕13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分行 省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 [2018]8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异地购房提取政策

重点支持职工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含配偶)在非本市及非户籍地购房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规范离职职工账户转移和提取政策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由转入地审核并发起异地转移接续流程,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在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手续。缴存职工申请将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的,须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以上。

三、优化还贷提取政策

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结清贷款的可在结清后次年内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逾期不再追溯办理。夫妻双方及房屋共有产权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

四、防范违规提取行为

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从严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五、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管理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行为并随其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和贷款资格。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六、集中开展治理工作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严肃依法惩治。

本通知自2019年4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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