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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单位社保号生成的通知
《关于新增单位社保号生成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劳动用工备案窗口:
根据工作调整,我市新增单位社保号由劳动用工备案部门与社保征缴(分)中心办理单位新增业务时自动生成,不再由市(区)税务部门办理(不含缴费方式为省税务的单位)。现将调整后的流程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线上或线下办理开办注册登记时,可以选择“合并办理”或“自行申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目前市市场监管部门每日两次定时向人社系统推送新单位注册登记信息,对选择“合并办理”的单位,由征缴工作人员接收信息并批量审核,系统同步自动生成“单位社保号”,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同时共享此“单位社保号”;对选择“自行申报”的单位,待单位自行向征缴、备案窗口申请新增业务,办理开户登记时生成。
二、企业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在备案窗口办理新增单位登记时,窗口工作人员应询问单位是否在税务部门填报过《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针对前期已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社保登记,税务部门已赋单位社保号但尚未到社保征缴〔分〕中心或劳动用工备案部门开户登记的单位;后期缴费方式为省税务的单位,仍采用省税三分局赋社保号的方式),有此表的,录入税务确认过的单位社保编号后按原先的单位社保开户流程办理。
未在税务部门填报过《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的,亦无单位社保编号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领取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营业执照的单位如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单位登记时不再收取《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营业执照》,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信息和其他经办材料的信息补充完成登记手续。操作步骤为:首先在【单位信息登记】—【获取工商数据】中输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核验相应企业信息,点击【确定】按钮,将企业信息带入【单位详细信息】中,完成表格信息核对录入后点击保存,系统会自动为该企业赋“单位社保号”,并将“单位社保号”及时告知单位。如该单位先在征缴部门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并由征缴部门赋过“单位社保号”,则在输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确定】时,劳动力系统会同步带入征缴部门所赋予的“单位社保号”。
二是不在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其他单位(含通过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办理时不再收取《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但因暂时无法提取网上共享信息,单位需携带登记证书等核准成立证件和其他经办材料的信息至备案窗口申请新增登记。注意登记前要先和单位确认是否在征缴部门生成过“单位社保号”,如有,则要求单位在经办材料上确认;如无,则录入完单位信息后点击保存,系统自动赋号并告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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