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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的4种特殊权益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18-10-11   浏览量:2298次

转载自:劳动法库

职工离职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有些是由于找到了更加心仪的工作而自愿辞职,有些是因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解雇的,还有一些则是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签的,离职原因各式各样,不一而足。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我国曾于1986年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帮助了因失去工作而生活无着落的国有企业职工。


1995年,《劳动法》施行,该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具体如何获得帮助,可得到哪些补偿,则没有进行细化。


1999年1月22日,《失业保险条例》施行,从此建立社会统筹的失业保险制度,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领取期限、领取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社会保险“五险”框架全面建立,该法第五章用专章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了规范。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条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可领取。这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一般情况。


然而,除一般情况外,当事职工往往还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那么,当职工遇到特殊情况时,当事职工应当享有哪些特殊权益呢?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有以下四种特殊权益,本文以案例评析的形式进行介绍。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的遗属待遇权益


【案例】张三于2014年6月入职到深圳某公司担任保安员,2016年8月,张三因多次上班时间睡觉,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因年纪太大,张三离职后一时间没有找到合适工作,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维持生活。同年9月,张三因心脏病发,经医院抢救无效,不幸去世。那么,张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去世,其遗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呢?


【评析】张三死亡后,其遗属有权向当地社保部门主张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其一,遗属待遇的领取条件是失业人员必须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至于死亡原因,则在所不问,只需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客观上已经死亡这一事实即可。这里所说的“死亡”,适用我国《民法总则》所规定的死亡定义,包括生理死亡和推理死亡,前者包括病故、意外伤害死亡等,后者是指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其二,领取项目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10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其三,遗属待遇应一次性领取,不逐月领取。


其四,多项丧葬补助金发生竞合时,只能领取其中一项。《社会保险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由于各地区情况不同,这三项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也可能不同,其遗属可以选择领取其中待遇较高的一项,更有利于保障其权益。


其五,遗属待遇标准方面,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标准则由各省级地区自行规定。《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16条规定,“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权益


【案例】李四所供职的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需从广东东莞搬迁至广西梧州,李四因老婆在东莞工作,孩子在东莞上学,因此没有随迁,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向不随迁的员工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并办理了离职手续。李四离职后,短期内没有找到新工作,靠领取失业保险金维持生活。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李四突感身体不适,后入院治疗并进行了手术。李四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可享有哪些待遇呢?


【评析】李四有权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以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社会保险法》第48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其一,失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早在1998年时,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该决定第2点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3点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根据该决定,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患病就医的医疗费用,可以从其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结余中支付。然而,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若不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账户余额则很有限,难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鉴此,《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有关医疗补助金的规定,则弥补了此项不足,当失业人员患病时,可以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间接”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二,失业人员不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一制度安排,主要是考虑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可以减轻失业人员的负担,缓解由失业带来的生活压力。


其三,关于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同样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标准则交由各省级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失业保险跨地区转移权益


【案例】王五在深圳一家电子厂担任仓库管理员,2018年5月,单位因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仓库管理员由6人降至4人,王五被裁减,公司按劳动法规定给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王五离职后,在老家湖北找到了一份工作,没有在深圳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王五被裁减前缴纳了三年多的失业保险,他回老家后,可以享有哪些失业保险权益呢?


【评析】王五可以向深圳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以保障其失业保险权益不受损害。《社会保险法》第52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其一,关于跨统筹地区就业。所谓跨统筹地区就业,是指劳动者到当前的统筹地区以外的地区就业。对统筹地区的界定,《失业保险条例》第7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其二,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22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其三,失业保险费用转移的项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22条规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其四,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所谓缴费年限,是指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时,所划转的失业保险年限进行累计计算。但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农民工领取生活补助金权益


【案例】陈六老家在广东乐昌市沙坪镇某自然村,全家都是农村户籍。2015年6月,陈六入职东莞某公司担任清洁工,成为了一名农民合同制工人(以下统称农民工),公司与其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8年6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没有与陈六续签,终止了双方劳动合同。陈六作为一名农民工,其离职后享有哪些失业保险权益呢?


【评析】陈六离职后,可以持相关证明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失业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其一,领取生活补助金的主体必须是农民工。我国原《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令第87号发布,已于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第2条规定,“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


其二,必须连续工作满一年。需要注意的是,“工作”不等于“缴费”,《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可见,农民工只需满足“连续工作”满一年即可享受相关权益,而无需“缴费”满一年。


其三,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金。领取项目为生活补助金,而不是失业保险金,领取形式为一次性,而不是逐月领取,这是与一般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最大的区别之一。


其四,仅限于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是排斥了除此两种情形以外的其他任何离职情形,二是只强调了“未续订”和“提前解除”,至于是用人单位不续订还是农民工本人不续订,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农民工本人解除,则在所不问,只需在客观上“未续订”或“提前解除”,本要件便成就。


其五,生活补助金的领取期限。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农民工生活补助金的领取期限进行具体规定,而由各地自行规定。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给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缴费时间每满1年按当地月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12个月。”《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26条第3款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其六,农民工生活补助金的标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进行具体规定,而是交给了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农民工的生活补助金标准也不一样,比如,《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26条第3款规定,农民工“生活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27条规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确定。”


事实上,随着社会向前发展,劳动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我国用工制度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界线已经越来越模糊,难以明确划分了。(原载《人力资源》杂志2018年10月刊)